学校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贷、勤、免、减、补等方式实施奖励和资助,具体项目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分配,获奖学生奖本科生8000元/人。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教育部分配,获奖学生5000元/人。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档,一档43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300元。脱贫家庭及脱贫不稳定户(原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标准一般不低于3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学费减免。主要资助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如孤儿、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学生残疾、父母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学生按照学费标准进行学费全免;脱贫家庭及脱贫不稳定户(原建档立卡)学生按照全国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当年相关规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度减免金额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学费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本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七)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信用助学贷款。本科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
(八)发展型资助育人项目补贴。针对家庭教育缺失、心理健康隐患、学业成绩落后、就业困难等特征的多重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群体,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为参与身心素质提升、学业成绩帮扶、就业能力提升等项目的学生提供小额资助。
(九)志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资助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设置不同奖励金额,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十)困难补助。包括“暖心饭卡”专项补助、绿色通道补助、毕业生求职补助、寒暑假返乡路费补助、春节留校学生节日补助以及其它突发性临时性困难补助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资助金额。
(十一)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十二)社会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是校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面向我校学生实施的捐赠资金(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具体申请条件依据、资助标准按照与捐助单位及个人所签的资助协议执行。